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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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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資格與條件:身體健康並能勝任工作內容,且配合醫院工作規定和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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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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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護理師/研究助理年資兩年以內者,負責計畫件數若超過四件(含)以上;或年資兩年以上者,負責計畫件數若超過六件(含)以上,須附上「廠商贊助計畫研究助理/護理師工作負荷說明書」【附件二十六】加以說明,送至臨床試驗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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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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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護師/研究助理服裝儀容需整齊清潔,於本院執行業務時均需佩戴識別證,在院期間須確實遵守研究區管理及安全衛生規定,並依本院規定申請HIS帳號密碼及設定權限。若有違反規定,悉依本院相關懲處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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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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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護理師/研究助理在工作場所均應遵守本院各項規定及業務管理部門之督導及不定期稽核。於本院工作期間,主持人應負完全督導責任並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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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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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護理人員證書且已完成醫事人員支援報備於本院者,始得執行「護理人員法」所規範之業務,如違反規定則立即終止協助本院主持人執行計畫內容並需繳回本院臨時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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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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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抽血檢驗依護理人員法/醫事檢驗師法並至抽血櫃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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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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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應於報到後三天內繳交完成本院所規定之教育訓練,並繳交相關證明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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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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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人員:每年應完成本院所規定之教育訓練課程,並繳交相關證明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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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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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考核:每年需接受一次工作考核,以評估是否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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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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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體檢:應檢附新進工作人員最近三個月主管機關指定醫院(且為地區醫院以上者)體格檢查法定項目合格彙總報告(須含執行B型肝炎相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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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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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任體檢:每年應配合本院提供派駐人員之定期實施法定項目之健康檢查(需為勞委會指定之體格檢查醫療機構,且為地區醫院以上者),並由主持人簽名確認,予院區臨床試驗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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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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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任體檢年限: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一年檢查一次。
2.年滿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二年檢查一次。
3.年滿三十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4.未滿三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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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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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贊助研究計畫研究助理或護理師之聘任、變更、離職需有試驗贊助廠商之公文,公文內容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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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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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試驗贊助廠商公司名稱、研究助理/護師協助案件之IRB原案號、試驗中文名稱、計畫主持人姓名、研究護師/研究助理姓名、聘任期間、學經歷驗證取代文件(聘任廠商向學校驗證之時間及對象,確認聘僱人員為該校畢業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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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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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試驗贊助廠商公司名稱、研究助理/護師協助案件之IRB原案號、試驗中文名稱、計畫主持人姓名、研究護師/研究助理姓名(新任/原任)、變更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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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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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試驗贊助廠商公司名稱、研究助理/護師協助案件之IRB原案號、試驗中文名稱、計畫主持人姓名、研究護師/研究助理姓名(新任/原任)、離職日期起始日(若有接任人員請加註接任研究護師/研究助理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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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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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盡之事宜比照本院
「人體研究暨受試者保護作業管理辦法」、
「長庚醫學研究計畫作業管理辦法」及「廠商贊助研究計畫作業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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